第十四条【能效对标】
国家依托有关行业协会现有基础数据建立国家能效对标基础数据库,制定各行业能效对标方案并组织实施。
鼓励各行业协会开展本行业内能效对标活动,组织本行业重点用能单位开展能效对标,对重点用能单位能效对标活动进行跟踪指导和评估,并提供技术支持。
重点用能单位应当积极开展能效对标活动,持续提升能效水平,争当本行业能效“领跑者”。鼓励集团企业组织下属企业开展能效对标活动。
注:参考《重点耗能企业能效对标活动实施方案》(发改环资[2007]2429号)等制定。
第十五条【能源计量】重点用能单位应当按照《用能单位能源计量器具配备和管理通
则》(GB17167),建立健全能源计量和管理制度,配备和使用经依法检定合格的能源计量器具。
注:依据《节约能源法》第二十七条。
第十六条【能源统计】重点用能单位应当建立能源消费统计制度,指定专人负责能源
统计,建立健全原始记录和统计台帐,并保存五年以上,确保能源统计数据真实、完整、及时、准确。
注:依据《节约能源法》第二十七条修订。